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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策解读

《会宁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金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部门:会宁县人民政府 | 栏目:县级政策解读 | 来源:县融媒体中心 | 作者:县融媒体中心 | 日期:2020-03-09 16:14:12 | 阅读: 9366


为加强我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金收益分配管理,切实建立起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根据《甘肃省光伏扶贫实施细则》(甘政办发〔2018〕117号)和《甘肃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甘开办发〔2018〕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会宁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金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主要包括总则、收益分配、监督管理和附则4个部分。本办法所称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范围是指省发改委、省扶贫办《关于分解下达“十三五”第二批光伏扶贫项目计划的通知》文件安排的会宁县34个建档立卡贫困村村级光伏电站,总装机规模10.2兆瓦,单个联村电站装机规模为5100千瓦。

《办法》明确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金收益全部用于扶贫,《办法》中提出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金收益,指发电收益扣除土地租赁费、各类税费保险、运营运维等费用后的金额。《办法》中明确村级光伏电站扶贫收益分配内容包括公益岗位扶贫及奖励补助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结算由国网会宁县供电公司根据用电信息采集装置采集的上网电量核算上网电费,每月向县政府授权的县级结转机构专户结算上网电费。光伏发电财政补贴资金到位后,由县供电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结转至县级结转机构专户。

《办法》中进一步明确了县扶贫办、县发改局、县供电公司、县财政局、县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及运维公司等单位工作职责。在监督管理方面,国务院扶贫办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对村级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动态监测,县扶贫办、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加强联合督查,对存在截留、挤占、挪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光伏扶贫资金等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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