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村光伏扶贫电站资金收益分配管理,切实建立起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根据《会宁县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金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村级光伏电站资产属性。村级光伏电站300KW产权归村集体所有。
二、分配计划
(一)计划用于开发公益性岗位8名。其中道路维护员4名,卫生保洁员4名,资金使用占比50%。
(二)计划用于村内道路维修、人居环境整治等小型公益事业。雇佣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与解决群众反映迫切的农村小型公益事业和本村水、电、路、网等公共服务设施维修建设,资金使用占比30%。
(三)计划用于奖励先进、资助困难等小微奖补,主要用于奖励先进脱贫示范户2名,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奖励好儿媳2名,传递社会正能量;资助特困、重残、突发大病、灾祸以及贫困大学生等困难群体8名。资金使用占比20%。
三、分配方式。原则上村级光伏电站发电收益资金一个季度至少分配一次,当年12月31日前必须分配完毕。贫困户困难补助、劳务补助、奖励补助必须通过“一卡通”发放,在一卡通存折上注明“光伏收益”字样。
四、监督管理。村委会按村集体研究的收益资金使用分配方案进行报帐。土高山乡人民政府对收益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确定专人管理,专帐核算,做到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纪检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凡发现有虚报、骗取、套取、挪用等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