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甘肃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和《甘肃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区政府对《白银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白银市土地整治规划(2016—2020年)》确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牧局、市统计局(以下称“市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县区政府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市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市政府组织市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市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国家统筹和省级统筹、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考核部门下达,作为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区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市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市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市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市考核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各县区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市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所辖乡镇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等方面任务落实情况,涉及补充耕地省域内统筹和国家统筹的,还应检查该任务落实情况。
第九条 各县区政府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向市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查情况。市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向各县区通报,并纳入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条 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2年各乡镇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以及补充耕地省域内统筹和国家统筹等方面情况。
第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按照本办法和市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3月底前向市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市考核部门根据情况选取部分县区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县区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二条 市考核部门将期中检查结果报市政府同意后,向各县区政府通报,纳入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条 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任务落实情况。涉及补充耕地省域内统筹和国家统筹、调剂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节余指标的有关县区,市考核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划对其耕地保护目标、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等考核指标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按照本办法和市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3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抄送市考核部门。各县区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市考核部门对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根据县级自查、实地检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经市政府审定后,向各县区政府通报并报省政府。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县区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耕地占补平衡调剂指标、土地整治工作专项资金、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和耕地质量提升资金时予以倾斜。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发现突出问题的县区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十七条 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粮食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各县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县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乡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