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兰州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委财经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和省政府第八十次常务会议精神,省政府决定在完成2015年为民办实事任务的基础上,再次提高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补助水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再次提高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补助水平的重要意义
我省贫困人口多、贫困面积大、贫困程度深,再次提高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补助水平是贯彻落实省委财经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精神的重大部署,是我省推进全面小康建设和脱贫攻坚的具体安排,是助推精准扶贫、政策脱贫的有效举措。在今年贫困线标准可变价已达到2800元的情况下,在为民办事任务完成的基础上,再次提高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补助水平,可以确保这部分特困群众实现政策性脱贫。
二、再次提高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补助水平的具体政策
(一)提标标准。在2015年已提高农村低保年指导标准和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将农村低保一类对象补助水平由284元/人·月再次提高到292元/人·月;农村低保二类对象补助水平由249元/人·月再次提高到275元/人·月。农村低保三、四类对象月补助水平维持原标准不变,不做调整。
(二)完成时限。再次提标从2015年1月1日起计发。此项工作务必于6月底前与为民办实事一道全面完成。
三、再次提高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补助水平的工作要求
一是要高度重视。再次提高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补助水平是省委、省政府推进全面小康建设的具体举措,也是助推政策性脱贫的有效途径。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年内实现政策性脱贫。
二是要严格把关。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政策界限,严格按照“3+1”综合测评办法,准确认定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切实做到程序规范、操作规范、管理规范,真正把困难的群众纳入一、二类保障范围,杜绝“关系保”、“人情保”现象,坚决防止因提标而引发致的群众争保、闹保现象。
三是要加强监管。严格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确保城乡低保资金安全运行。要加大资金的筹集、调拨力度,确保配套资金到位,保证低保资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四是要督促检查。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涉农资金专项整治、为民办实事任务督查等时机,加大对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再次提标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6月底前全面落实到位。从6月中旬开始实行任务进展周报制度,及时上报任务进展情况及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台账。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将适时对各地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专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