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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

脱贫攻坚政策问答

部门:草滩镇 | 栏目:社会救助 | 来源:会宁县政府 | 作者: | 日期:2019-05-16 08:05:43 | 阅读: 5882

脱贫攻坚政策问答

兜底保障篇

(一)

问:什么是农村低保?

答:农村低保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住居民家庭实行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问:农村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答: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低保。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素。

问:农村低保划分的类别及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农村低保一类对象保障范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或个人;农村低保二类对象保障范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或个人;其他困难家庭,根据当地认定细则纳入三、四类保障范围。2017年,农村低保一、二、三、四类补助标准分别为3500/人·年、3300/人·年、1008/人·年、696/人·年。

问:如何申请农村低保?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委会代为提出申请。乡镇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

问:农村低保认定程序是什么?

答: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县级民政部门严格执行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分级审核审批等认定程序。

问:各类农村低保的管理期限是多长?

答:对农村一、二类低保对象实行2年有效期管理;对农村三、四类低保对象实行1年有效期管理,有效期内家庭收入及成员发生变化的低保家庭,随时进行调整。有效期满后,保障对象若需继续享受低保,必须重新进行申请、审核、审批,严格实行公示制度,确保“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

问:农村低保资金是怎么发放的?

答:农村低保资金实行按月发放(个别金融机构不完善的地区仍在按季度发放),低保金应于每月初10日内汇入低保户“一折统”“一卡通”账户。

发放程序是:乡镇在每月月底对本辖区下月享受低保的人员进行核实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汇总后将低保对象名册和申请资金文件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拨入代放银行。银行收到资金后,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发放名册,将资金划入低保对象个人账户。

问:农村低保可以拆户施保吗?

答: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不得拆户施保,只要该家庭符合低保条件,一家户口簿有几口人,就有几个人享受低保。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

2)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问:在核查收入过程中出现什么情况不能享受低保待遇?

答:在核查收入过程中遇到的如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定而又有高档消费品的家庭,尽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不予保障;不符合有关条件、不按规定程序申报、相关的证明材料和手续不全的,不予保障;户内有消费性车辆(3万元以上)、有商品房、有出资企业、有在编财政供养人员的“四有”家庭的,不予保障。

问:人户分离或户口不在同一辖区的困难家庭如何申请低保?

答:(1)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问:哪些人员不能列入保障范围?

答:(1)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的;

2)依法具有赡(抚、扶)养关系,而赡(抚、扶)养人有能力,但未履行赡(抚、扶)养义务的;

3)家庭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当年因违法犯罪受过打击处理或正在执行刑罚的;

5)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6)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其他暂不宜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有哪些?

答: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具体包括: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问: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有哪些?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通过现金或实物的方式为特困人员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2)提供照料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在日常生活、住院期间提供必要的照料等基本服务。

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4)提供住房救助。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提供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确保通风、采光、安全及照明。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

5)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6)提供殡葬服务。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最高不得超过供养对象一年的供养标准。

问:出现哪些情形应该停止特困人员供养?

答:停止特困人员供养的情形是: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死亡;

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5)收入总和高于当地供养标准,且财产不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问:特困人员的供养形式有哪些?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居家分散供养和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居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可委托其亲友或村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乡镇人民政府、特困供养人员应当与被委托人或者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就近安排到供养服务机构进行集中供养;未满16周岁的,安排到儿童福利机构进行集中供养。

问:怎样申请办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答:申请办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3)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4)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发给《特困人员供养证书》。

问:什么是临时救助?

答: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问:临时救助的对象是什么?

答:临时救助的对象包括家庭救助对象和个人对象。

1)家庭救助对象:①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②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家庭负担的费用仍然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③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④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2)个人对象:①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②因医治危急疾病,医疗费用数额巨大,家庭和个人无力承担,且不继续或及时接受治疗可能造成终身残疾或危及生命的个人;③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或已经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的征兆或行为的个人;④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上述个人对象中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问:临时救助的方式有哪些?

答:(1)发放临时救助金。既可直接发放,也可实行社会化发放。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问:临时救助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1)救助标准参考因素。临时救助标准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临时救助人数、困难延续时间三个要素计算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城乡统筹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以当地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算依据;临时救助人数是指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符合临时救助条件对象的人数;困难延续时间是指根据申请审核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困难程度,按照其从临时性生活困境恢复到正常生活所需的天数计算,原则上一次性临时救助的时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2)具体计算方法为:临时救助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延续时间(以月为单位)。

3)对于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死亡的,按照“一事一议”的要求,根据其家庭自我承担能力情况,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万元的临时救助金。

问:临时救助的申请和受理程序是什么?

答:(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相关证明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发现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难处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难处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问: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1)一般程序。①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②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原则上,申请人以同一事由在1年内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民政部门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2)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文章转自:会宁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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