兜底保障篇
(二)
问:什么是残疾人“两项补贴”?
答:残疾人“两项补贴”分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贴受益人为具有甘肃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问: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是谁?
答: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是持有第二代残疾证且享受低保政策,即可申请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
享受重度残疾护理补贴的是持有第二代残疾证且残疾证上记录的残疾等级和残疾类别为智力、精神、肢体、视力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智力、精神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
问: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城镇低保家庭及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100元;农村三、四类低保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市、县自行确定。有条件的市、县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残疾人两项补贴是可以叠加享受的,假如同时满足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认定条件,就可以同时享受这两项补贴。
问:特困人员为什么不能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答:五保救助供养政策属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的一种,已经对吃、穿、住、医、葬等方面做了保障,和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保障的内容是重复的,而且标准高于残疾人两项补贴,所以国家和省上都做出了明确规定,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保障范围的,不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另外,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残疾人,在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期间,只能申请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能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也是同样的道理,等退出孤儿基本生活费保障范围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问:怎样申请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答: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只需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受理窗口,填写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即可。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由乡镇、县级残联组织、民政部门逐级审核,符合条件的,从提出申请的当月起计发补贴。
问:哪些人可以享受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答:困难老年人补贴对象为户籍所在地的以下人员: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特困人员(以下简称“特困人员”)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2)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3)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4)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5)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扩大补贴范围,将有特殊贡献但生活困难的老年人作为补贴对象。
问:什么是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
答: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补贴制度,是以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通过评估,为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包括部分丧失和完全丧失)、失智、高龄等特殊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者入住机构养老提供支持的一种制度。我省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全面建立这一制度。
问: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有条件的市(州)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符合补贴条件但已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不重复享受。
问:在家居住的困难老年人如何申请补贴?
答:居家的困难老年人按以下程序申请老年人补贴:
(1)个人申请。由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老年人的能力状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评估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其重新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3)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评估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并从次月起开始发放。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通过养老服务网站、公告栏等方式予以长期公开。不予核准的应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级民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问: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如何申请补贴?
答:对入住城市福利机构、农村敬老院、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按以下程序申请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
(1)个人申请。由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通过养老机构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填写《甘肃省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民政部门审批。当地民政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能力状况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对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人名单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所在村进行公布,从次月开始发放补贴,并通过网站、公告栏等方式予以长期公开。不予核准的应通过所在养老机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问:经济困难老年人申请服务补贴时如何进行能力评估?
答: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建相应的评估组织,对申请补贴的老年人生活能力进行评估。评估组织一般由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或社区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组成。
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开展补贴对象的评估和复核等工作。
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
(1)自主吃饭;(2)自主穿衣;(3)自主上下床;(4)自主如厕;(5)室内自主行走;(6)自主洗澡。这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老年人,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特困老年人能力状况依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记载的评估结果认定,不再进行重新评估。
问: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可用于哪些方面?
答:居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主要用于但不限于购买康复护理及助餐、助浴、助洁、助医等上门服务和日间照料、康复保健等社区服务。各地可明确具体的服务项目并明码标价,向社会公示。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主要用于购买康复护理等服务。各地细化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原则上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解决。
问: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如何发放?
答:补贴资金由民政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花名册和补贴金额,对居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将资金拨付到代办金融机构,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入住机构的困难老年人,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养老服务机构。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采取“先服务后补贴”的方式,在每个月或每季度服务终了后据实结算发放。对民政部门委托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组织和日间照料中心等提供的服务项目,由困难老年人自主选择。
对于符合条件的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当地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养老服务机构;分散在家居住的老年人,对于已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城市,采取“先服务后补贴”方式购买相应的服务,老年人在补贴额度内自主选择服务项目,由加盟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组织或日间照料中心提供服务,每个月或每个季度服务终了后据实结算,支付给服务提供者;对于尚未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城市和农村,民政部门可按照困难老年人或其家属意愿,委托其亲友、邻里或社会组织提供服务,补贴资金则由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基层组织、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和服务提供者三方签定协议后,支付给服务提供者。具体发放方式由各地自定,但无论选择何种发放方式,都应做到及时、透明、便捷。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资金只限于服务对象本人购买服务,不得转让、交易,不得兑换实物,其他人不得冒领;任何服务组织不得骗取、收购或采取其他手段进行兑换。服务对象本年度未用完的补贴资金不得结转至下一年度。
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什么构成?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问:如何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答:城乡居民应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也可直接到户籍地乡镇(街道)事务所或县级社保机构,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已办理了社会保障卡的,需提供复印件。
问: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需要缴费吗?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需要按年缴费。城乡居民必须参保缴费达到法定期限,才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问:哪些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答: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问: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若需变更缴费档次应在什么时间进行?
答:参保人员应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确定缴费金额,于当地规定的缴费期内缴费。参保人员若需调整缴费金额,应在进行当年缴费前办理缴费档次变更登记手续。
问: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给予补贴吗?
答:政府对参保人给予多项补贴,一是省财政对选择最低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鼓励有条件的市县适当提高缴费补贴。二是对重度残疾人、计划生育两证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市县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档次的养老保险费。三是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目前,中央财政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70元,省级财政为15元,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可根据当地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问: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怎么办?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跨地区转移保险关系吗?
答:参保人员缴费期间在省内转移的,只转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不转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新参保地为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并按规定做好个人账户计息工作;参保人员缴费期间跨省转移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
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问: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问: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如何办理领取手续?何时开始领取?
答: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问:参加新农保时年龄不足45周岁,是否只需缴够15年就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答:参保时距待遇享受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缴费时间越长,个人账户积累就越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也就越高。因此,城乡居民可通过增加缴费年限,得到更高水平的养老保险待遇。
问:哪些人不需要缴费即可直接领取养老金?
答:新农保制度在本县级行政地区试点时,如果本人年龄已经达到或超过60周岁并且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符合领取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金的条件,则不必缴费,可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
问:不参保、不缴费,年老时能领取养老保险吗?
答:新农保已经结束了试点工作,符合规定的60周岁及以上城乡居民基本上都领到了养老金,就是说不必缴费即可直接领取基础养老金的老年人都领取了待遇。此后,如果城乡居民不参保、不缴费,到60岁时就不能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问: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及发放范围如何确定?
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100元,90~99周岁的每人每月60元,80~89周岁每人每月25元。90周岁以上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80~89周岁补贴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
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优抚安置制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如何衔接?
答: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优抚安置制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等各项制度待遇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确保现有待遇水平不降低,解决其老年后顾之忧,提高其生活保障水平。
问:未通过资格核对,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人员有什么影响?
答:社保机构对未通过资格核对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将进行暂停发放的处理,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暂停发放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
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如何衔接?
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属于部分失地农民的,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属于完全失地农民的,继续参加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到达待遇享受年龄后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问: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有异议的应如何办理?
答: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有异议的,可向社保机构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保机构会及时受理,进行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问:参保城乡居民死亡,个人账户资金怎么处理?
答:城乡居民在缴费期间死亡的,退还个人账户全部本息;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其个人账户资金剩余可以依法继承,并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我省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中央和省级12个月基础养老金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