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会宁县司法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县司法局组织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2.县司法局人事任免;
3.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4.全县普法规划、专项规划;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5.本单位司法行政工作计划、总结。
6.本单位权力事项,行政奖励,行政监督以及其他行政权力
7.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8.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9.重大项目建设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财政预决算和“三公”经费信息;
12.政策解读,包括权威解读,图解解读,专家解读,领导解读;
13.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中国•会宁”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微信、微博公众号、新闻发布会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开。
同时,在县档案馆、县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1.县司法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会宁县司法局办公室,承办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县司法局指导协调全局政务公开工作,指导全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会宁县会师镇现代路嘉禾大厦17楼会宁县司法局。
联系电话:0943—5903629。
邮政编码:730999。
电子邮箱:gshnsf@163.com。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会宁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中国•会宁”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
1.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中国•会宁”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也可以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的《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三)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四)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受理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4.收费标准。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