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卫”你而行

来源: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作者:
日期:2021-05-19 11:08:22 | 阅读: 11417

主持人:当前职业病防治现状如何?

张  菁:我国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广泛,从传统工业到新兴产业都存在一定的职业病危害。据统计,2010年至今,年均报告职业病新病例2.8万例,累计报告职业病近100万例,职业病防治形势异常严峻。

主持人:请你介绍一下什么是职业病?

张  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所称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主持人:我国职业病有多少种?

张  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对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进行了调整。我国职业病目前有10类132种。

主持人:作为主体责任的用人单位应该如何落实好职业病防护措施?

张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从场所、人员、资料三个方面落实好职业病防护措施。

场所

一、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引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进行职业病危害申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三、开展场所监测,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其中,职业危害严重等级的单位需要每三年做一次现状评价;

四、设置公告栏。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五、设置岗位告知卡。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六、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施特殊管理。

人员

管理人员:

一、参加培训  用人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二、组织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

上岗前

1、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合同告知;

2、组织上岗前体检。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3、发放及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在岗期间  

1、组织在岗期间健康体检

2、调离职业禁忌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3、建立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

4、开展应急体检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离岗时

做好离岗前体检。《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资料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13项制度: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8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10、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1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12、职业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以及职业卫生档案。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止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