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 (征求意见稿)
来源: | 作者: | 日期:2021-09-18 00:00:00 | 阅读: 14332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甘肃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甘建城【2015】439号)、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意见》(甘价服务〔2007〕27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会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指定的垃圾收集点运往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范围
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在会宁县城市规划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标准
(一)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
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人为单位收取,标准为0.8元∕人•月,其中﹕下岗失业人员、低保对象为0.2元∕人•月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在册实有职工人数收取,标准为32元∕人•年,由单位缴纳。
(三)各类企业
1、工业、能源、邮电通讯和金融保险业
工业、能源、邮电通讯和金融保险企业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在册实有职工人数征收,标准为32元∕人•年,由单位缴纳。
有生活垃圾运输工具的工业企业,在保证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清洁环保的前提下,可将生活垃圾自行运至垃圾处理场,按10元∕吨标准缴纳垃圾处理费。
2、建筑业
新建工程的土方按每立方米1元的标准收取,混凝土(含细沙、石子、白灰)按每立方米2元的标准由环卫所直接收取;新建工程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设计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由住建局代扣;改建、扩建、装潢工程的混合垃圾按40元∕吨收取,自己负责运至垃圾处理场的,按10元∕吨收取,由建设单位或产生垃圾的单位缴纳。
3、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企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从事客货营运的车辆吨位或座位为单位收取:(1)2吨(19座〈含〉)以下的货(客)车,按40元∕辆•年收取;(2)2吨(19座)以上的货(客)车,按52元∕辆•年收取,由交通运输企业或车主缴纳。
4、商业、饮食服务企业
(1)商业企业(大型商场、超市)
商业企业的垃圾处理费以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为单位收取,标准为0.3元∕平方米•月。
(2)餐饮企业
餐饮企业的垃圾处理费以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为单位收取,标准为0.4元∕平方米•月。
(3)宾馆、饭店及招待所
宾馆、饭店及招待所的垃圾处理费以床位为单位收取,标准为3.0元∕床位•月。
对未列入上述类型的企业,生活垃圾处理费比照相近类型企业执行。
(四)个体经营者
1、有固定门店从事餐饮业的个体经营者生活垃圾处理费以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为单位收取,标准为0.4元∕平方米•月。
2、有固定门店从事其他经营的个体经营者(含个体诊所)生活垃圾处理费以经营场所的使用面积为单位收取,标准为0.3元∕平方米•月。
3、有固定摊位从事蔬菜、水果、畜禽、水产品、小吃经营的个体经营者(包括夜间经营)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以摊位为单位收取,标准为10元∕摊位•月;有固定摊位从事其他经营的个体经营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为8元∕摊位•月。
对于产生生活垃圾量特别大的个体经营者,可按垃圾量收取,标准为40元∕吨。
(五)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不包括个体诊所)收取在册职工人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32元/人.年,免征按病床收取得生活垃圾处理费,医疗废弃物由医疗机构按特殊规定自行处理后,环卫所设立单独填埋区,另行特殊填埋。
(六)学校
学校(含幼儿园)收取在册职工人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32元/人.年,免征在校学生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七)已实施了物业管理的小区和专业市场的经营户,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物业管理部门在物业管理费中按标准提取缴纳,不得重复收取。无物业管理的住宅户,其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住房管理者收取并缴纳。
(八)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宜按人或单位收取的,以垃圾量为单位,按40元∕吨收取。
第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主体单位
县住建局、各建制镇政府、农业产业园区管委会、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规范收费,责权明确,足额征收,严格管理,合理使用”的原则组织征收,具体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城市居民(不含物业管理小区)及暂住人口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会师镇政府负责收取。
(二)对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物业部门负责从物业管理费中按标准提取上缴环卫所。无物业管理的小区县环卫所可以委托住房管理者收取并缴纳。
(三)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区范围内的由县住建局委托县环卫所收取。农业产业园区的所有垃圾处理费由园区管委会负责代收,并由环卫所统筹使用。
(四)交通营运车辆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运管所代收。
(五)个体经营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区范围内的由住建局委托环卫所负责收取。
(六)建筑工程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住建局负责收取。
(七)市场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场管理单位负责收取。
(八)对委托代收部门,按所收取垃圾处理费的5%提取手续费。
(九)应缴费者,按照收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全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使用
(一)县住建局和代收部门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财政拨付住建局下属的环卫所管理使用,用于城区主次街道的垃圾收集,运输和全城区垃圾填埋处理工作。
(二)会师镇政府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财政拨付会师镇政府管理使用,用于居民区(不包括物业管理小区)、城乡结合部、祖厉河护岸周边的垃圾收集、运输工作。
(三)市场管理单位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县财政拨付市场管理单位管理使用,用于专业市场垃圾收集和运输工作,并按垃圾量10元∕吨的标准向建设环卫部门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凡是缴了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小区,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后,必须自行运到垃圾场或指定的垃圾转运站,严禁随处乱倒。
第十条 对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垃圾,环卫部门有权拒绝其将垃圾向街道垃圾容器中倾倒,由其自行运到垃圾处理场的按10元/吨的标准收取垃圾处理费。对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随处乱倒生活垃圾由城市环卫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目前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实行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促进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精神,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向经营性收费过度。收取单位实施收费前到县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人员要持证上岗,亮证收费。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所收费用一律上缴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用全部用于支付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做好收费宣传工作,保证收费制度顺利实施,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县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各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可参照本办法降低10%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