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第6号)

来源: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作者:会宁县融媒体中心 | 日期:2021-10-25 16:44:00 | 阅读: 4929

会宁县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指挥部)通告
(第6号)

广大居民朋友:


为确保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防疫用品和基本民生商品市场物价稳定、市场有序,坚决依法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等违法行为,最大限度保证全县人民群众生活不受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打击价格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广大市场经营者,特别是药品、口罩、体温计(测温枪)、消毒液等疫情防控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油、肉、蛋、奶、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的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恪守商业道德,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与全社会一道众志成城、抗击疫情。

二、严禁价格欺诈。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政策,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规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

三、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违规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虚假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严禁利用疫情防控对商品和服务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特别是利用所谓“食药同源”以及无科学证明的自制食品、饮料、代用茶等对新冠肺炎有治疗作用的虚假宣传行为。

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予以严惩,并由媒体予以曝光;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改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监督,发现各类价格违法犯罪行为,请保存好证据,及时拨打12315、12345热线举报。



会宁县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