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煤质管控、整治动真格!
来源:县融媒体中心 | 作者: | 日期:2021-01-22 08:25:43 | 阅读: 6991
为什么要进行煤质管控?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任务,也是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的关键所在。强化散煤管控是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要求的重要内容,对于减少燃煤污染源排放、提高大气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煤质管控整治对象
城乡仍旧存在通过非正规渠道流入市场的民用散煤、劣质煤无证无照经营者及场所。
会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数据
截止2020年12月,共建成一级煤炭市场3家,二级煤炭市场36家,村级煤炭配送网点146家。计划在2021年局部调整、科学规划,使三级煤炭配送体系规范运行。同时鼓励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响应政府号召,自觉抵制和远离各类劣质煤炭,就近在各级正规煤炭市场购买和使用洁净型煤。
煤质管控整治措施及效果
会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环保、乡镇社区等部门对建成区无证无照经营私售煤炭场所进行地毯式排查,确保工作不留盲区、不漏死角。对发现的违规商户,执法人员采取宣传教育与督促整改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多种措施进行专项整治,对拒不执行限期整改和取缔的售煤商户,坚决予以强制转移至正规交易市场。
2021年元旦为期10天的专项整治活动中,共清理建成区私拉乱售煤车10台,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煤场8家。煤质管控整治实现常态化。
民用散煤和民用型煤标准
一、定义
1.民用散煤:未经成型加工的民用煤。
2.民用型煤:以适当的工艺和设备加工成型的民用煤,包括蜂窝煤和其他型煤。
二、原料要求
1.民用散煤的原料为无烟煤、烟煤和其他煤制品,如兰炭等。禁止褐煤、洗中煤、煤泥等低质、劣质煤作为民用煤使用。
2.民用型煤的原料为无烟煤、烟煤和其他煤制品,如兰炭等。禁止褐煤、洗中煤、煤泥等低质、劣质煤作为民用煤原料。
3.无烟煤、烟煤的品种为符合GB/T 17608规定的块煤或混煤;兰炭的品种为符合GB/T 25212规定的兰炭块或兰炭混。
三、民用散煤执行标准
民用散煤按其质量指标分为无烟1号、无烟2号、烟煤1号和烟煤2号四类产品。无烟2号标准,即:挥发分<12. 00%、全硫<1.00%、灰分<30. 00%、 煤粉含量<20%、磷含量<0.100%、氯含量<0.150%、砷含量 <20pg/g、汞含量<0. 250|utg/g、氟含量<2(%g/g。2020年底前执行烟煤2号标准,即:挥发分< 37. 00%、全硫<1.00%、灰分< 25.00%、煤粉含量 <20%、磷含量 <0.100%、氯含量< 0.150%、砷含量<20;xg/g、汞含量<0. 250|utg/g、氟含量< 200Mg/ge 2021年起执行更为严格的标准。
四、民用型煤执行标准
民用型煤包括蜂窝煤和其他型煤。其中,蜂窝煤按其质量指标分为蜂窝煤1号和蜂窝煤2号两类产品;其他型煤按其质量指标分为型煤1号和型煤2号两类产品。蜂窝煤和其他型煤加工过程中的各种辅料、添加剂应无毒、无害、无异味,在型煤使用过程中不产生二次污染。
1-蜂窝煤质量执行标准:各市州执行蜂窝煤2号标准,即:发热量彡19.00MJ/kg、 全硫<1.00%、挥发分<10.00%、冷压强度(干型煤)多 600N/个、磷含量 <0.100%、氯含量 <0.150%、砷含量<20/^g/g,汞含量<0. 250pg/g、氟含量<200/ag/g。
2.其他型煤质量执行标准:其他型煤执行型煤2号标准,即:发热量 >21.00MJ/kg、 全硫<1.00%、挥发分<12.00%、冷压强度(干型煤)> 400N/个、落下强度(干型煤)>80%、25mm孔径限下率< 15.00%、磷含量 <0.100%、氯含量 <0.150%、砷含量< 20yg/g、汞含量<0. 250/jtg/g、氟含量<200pg/g。
实施煤炭治理的具体事项
会宁县推进煤质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施煤炭治理的通告
为了加大我县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力度,改善大气质量和人民群众生活环境,依法规范煤炭市场经营秩序,严格控制劣质煤炭在我县辖区内销售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省、市、县关于煤炭经营和质量管控的《意见》《方案》等规定要求,经县推进煤质管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现就煤炭治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县区域内严禁生产、流通和使用劣质煤炭。禁止在我县经营、销售和使用未达到国家、省有关煤炭质量规定的燃煤,全面推广符合甘肃省地方标准的洁净燃料。
二、2020年实现重点整治区用煤标准化。县城规划范围内和乡镇镇区设定为重点整治区。2020年底前,集中供热不能覆盖的机关事业单位、居民、工商业户、城中村(农村),要全部采用洁净煤取暖过冬。商业、炊事等活动严禁使用劣质煤炭。集中供热和燃煤锅炉完成深化治理的单位,实行用煤必须严格遵守相关部门监管规定。
三、重点整治区严禁采购、囤积散煤。坚决取缔重点整治区内全部煤炭经营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严禁采购和囤积散煤。现有散煤经营户取得证照后必须入驻一级市场或二级市场。工信、公安、交通、环保、市场监管和城管执法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进入重点整治区内的煤炭运输车辆进行常态化检查,严禁劣质散煤流入重点整治区。
四、政府核准的市场及网点严禁销售不达标煤炭。煤炭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煤炭质量指标规定,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煤质抽检,做到合法规范经营。
五、煤炭经营户严格集中经营、集中管理。各乡镇继续完善煤炭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和村级配送网点体系建设,依法依规严格集中经营、集中管理。
六、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要按照源头追溯、依法惩处的原则,完成对辖区煤炭经营单位的深度整治,对各种非法销售行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七、实施严管重罚惩戒措施。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查处。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鼓励举报燃煤污染等违法行为。对不进驻市场,经营销售、使用劣质燃煤,清洁煤、洁净型煤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私自采购、囤积、贩卖散煤等行为,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举报电话:0943-3221942。
九、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本通告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乡镇政府具体组织实施,纳入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年度考核内容。工信、发改、环保、公安、城管执法、交通和工商质监等部门完善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共同做好散煤整治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对执行力差、落实不到位的,严格依法依纪问责。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1年。此前发布的关于实施煤炭治理相关规定与本通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会宁融媒记者 王鹏图)